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财政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从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引进单位申请,省委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引进方式,大力支持引进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
(一)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的科研创新人才。面向我省经济主战场,重点为我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农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能源产业创新、传统优势产业提质、现代服务业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六大工程领域引进急需的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优化智力结构、提供技术支撑、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竞争实力。
对所引进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参照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对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民营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同等享受财政“一人一策”的引进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农科院、省财政厅)
(二)大力支持引进高精尖缺的经营管理人才。适应我省创新发展和“走出去”战略需要,鼓励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对成功引进的,省财政在单位薪酬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政府工作津贴奖励。因工作出色,使企业综合效益明显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明显扩大的,在单位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政府特殊贡献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对标一流,补充完善现行人才引进培养财政补助政策
面对国际国内人才竞争激烈和人才流动性强的市场环境,在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个人待遇、分享成果收益等方面,领先或看齐全国一流人才政策,建立更加符合省情、有创新有特色、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
(三)认真落实好我省现行的人才政策。包括“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三晋学者计划”“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计划”“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引进外国人才项目”等,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对标一流补充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成功引进驻晋工作国内外院士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2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40万元津贴;对成功引进驻晋工作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20万元津贴;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和“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根据在晋实际工作月数,分别给予每月2万元和1万元的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五)坚持不拘一格选才用才原则。在落实引进人才政策中,要按照培养方式多元开放、引进方式柔性灵活、选拔方式不拘一格的要求选才用才。对所引进的人才,不受国家及我省“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学者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名额限制,经省委人才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执行我省所规定的同类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鼓励高校为“1331工程”引进培养人才。从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高校实施“1331工程”,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各高校可统筹使用此项资金为“3”个重点和“3”个平台建设引进人才,也可用于培养人才。建立对高校需求导向绩效考核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第三方评估结果,对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高于就业率考核要求的院校,统筹使用教育类相关资金给予奖励扶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七)鼓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引进人才。贫困县可统筹扶贫资金用于引进脱贫攻坚所急需的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事业单位引才费用可从事业经费中列支。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经费结余可用于引进人才。企事业单位可从财政投资的教育和科研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急需人才的全职引进支出和柔性引进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直相关单位)
(八)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985”高校或教育部认定的“世界一流学科”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且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助、给予不低于5万元科研经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九)鼓励引进人才主持科研项目。统筹使用省级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平台基地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对引进人才主持的科研项目给予优先大力支持,确保引进来、用得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鼓励文化艺术名家和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统筹使用国家艺术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文化艺术创作经费,支持文化与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开展文艺创作、文化推广、课题研究等活动,支持文化文艺精品出版发行、演出展示,培养山西名家名人和优秀演出团队、艺术领军人才团队和智库团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社科院、省财政厅)
(十一)鼓励科研创新和基金管理等机构落户山西。国际国内科研创新机构(包括创新团队)入驻我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国际国内高级别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提供适应需要的工作场所,前5年免费使用,后5年租金补贴50%。(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二)鼓励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室)。对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分3年补助到位。对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对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给予支持,重大科研项目给予足额安排。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20万元;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三、搭建多样化引进人才平台,完善人才服务机制
学习借鉴国际国内的成熟经验,对接国际惯例,在人才领域研究建立以政府引导为主、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运行新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拓宽人才引进和服务渠道。
(十三)鼓励与高端人才猎头公司开展合作。支持我省与国内外高端人才猎头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帮助我省引进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省财政根据事先约定的佣金合同,支付高端人才猎头公司佣金费用,佣金费用不低于外省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四)鼓励搭建多样化引进人才平台。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搭建引进人才平台,为我省举荐引进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的,同等享受对高端人才猎头公司的佣金政策。举荐引进国家及我省“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水平人才的,也按照事先约定的佣金合同,支付引进人才的佣金费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五)鼓励帮助引进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各类中介机构帮助引进注册各类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司机构,成功引进注册后,省财政给予中介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六)鼓励培育承接人才服务职能的社会机构。支持各类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支持发展以会计、法律、审计、评估、专利代理为重点的人才发展咨询服务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十七)鼓励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供中间服务。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对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研创新合作的,促成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的,省财政根据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中介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八)鼓励专业机构为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省级科技情报咨询机构向专家学者免费提供科技文献查询检索、科技报告查询等专业服务,省财政按年查询量给予补助。鼓励高校、企事业科研机构向专家学者全面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省财政配合省科技厅采用创新券方式,对所提供的科学实验服务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九)鼓励智库建设共享智库成果。加大对高端智库、专业智库建设的基础设施、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传播宣传等方面专项经费投入。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成熟经验,建立全省科技创新智库,为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科研评价、政策普及等专业化服务。省财政通过专项任务委托方式,支持智库开展工作,购买智库研究成果。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科协、省财政厅)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升政府与单位服务人才能力
建设大数据平台,为用人主体和人才双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有效解决我省用人主体与人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联系渠道不畅等问题,完善人才入晋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加快建设人才大数据平台。2017年省财政先期投资3000万元,建设网上人才市场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以转型综改示范区为基地,支持建立省级人才需求信息库、山西籍在外人才数据库、晋商晋才数据库,山西院士专家服务联络中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二十一)健全完善引进人才住房“建购补”保障措施。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有资金,自主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省财政统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在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引进人才聚集的地区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所建住房实行统一装修,统一配备家具、家电、网络等配套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标准。人才公寓产权归政府或单位所有,只租不售,长期周转使用。(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二十二)建立引进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后,因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企业引进人才后所发生的同类开支,由同级财政补助5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五、加大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
通过调整收益分配办法,推动科研人员加强科研创新,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将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更好地服务于我省转型发展。
(二十三)成果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到科研机构、高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科研机构、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分配奖励要向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落实国家股权激励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构建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二十五)开展科研项目融资贴息试点。在全省高校和省级科研机构中选择若干试点单位,试行科研项目牵头人(单位)先行自主融资开展科研活动。省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自主融资给予全额贴息。建立财政、融资单位与金融机构风险共担制度,因科研失败或科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建立融资项目后补助奖励制度,对融资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额还贷的,经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十六)实施薪酬激励倾斜与分配办法改革。对两院院士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实施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激励政策;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倾斜;对高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自身实际,对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一定比例自主分配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落实改革政策,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充分遵循科研规律和尊重专家智慧,用足用好用活中央及我省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二十七)扩大经费分配使用自主权。高校、科研机构可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可统筹使用间接经费,可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可以从劳务费中获得报酬;下放预算调整权限,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使用,其余经费项目支出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十八)扩大政府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科研专用设备、试剂、原材料,可以凭发票据实报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十九)横向科研经费自主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依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提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十)探索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负面清单,各高校、科研机构自行制定符合科研项目实际的具体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科研经费开支由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七、建立奖励制度,调动市县政府与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
鼓励市县政府与企业切实加大人才及科技投入,建立完善人才激励制度,营造崇尚人才、尊重人才、鼓励成才的社会氛围。
(三十一)建立人才投入奖励机制。从2017年起,省市县三级财政应根据同级政府制定的人才政策足额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人才政策补助标准要对标国内一流,确保到2020年全省人才专项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领先中部六省。省财政对人才投入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县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二)对增加科研投入给予奖励。每年对企业和市县政府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情况进行考核,对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前三位的市、前十位的县,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科技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三)对建立人才储备金制度给予奖励。鼓励市县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储备金制度,通过实行按人才在基层一线工作年限和业绩考核挂钩、增加人才年收入的办法,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基层长期工作,充实基层教育、科研、生产等领域的人才基础。省财政对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四)对优秀人才给予奖励。重奖特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优秀团队(包括企业家和高级金融专家);培养工匠精神,树立工匠榜样,对评选出的优秀高级技师给予政府津贴,对评选出的三晋技术能手、首席技师、金牌导游等各行各业的优秀职工,利用科技手段推动当地脱贫攻坚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在技术革新与发明创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研人员与职工,给予政府奖励。对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改革奖励办法,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充分调动地区和单位引进人才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八、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投资基金支持作用
从2017年起,省财政筹集资金建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通过逐年扩大引导基金规模、争取中央支持、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到2020年,建立总规模超过100亿元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运用市场机制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吸引人才、培养人才。
(三十五)强化引导基金激励力度。引导基金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或参股子基金投资等方式吸引国际国内科技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专利、带人才来晋创新创业;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组成团队自行转化或联合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引导基金原则上连续支持10年不退出,始终不做最大股东;体现专家智慧价值,科技成果股权可达控股比例;引导基金参股支持企业10年内上市或挂牌的,引导基金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让渡给企业;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著,企业品牌价值高、技术新产品知名度高的,可将引导基金股权按一定比例转为企业股权。(责任单位: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三十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制度。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亏损的,经认定后,省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600万元。(责任单位: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九、注重开放发展,推进国内战略合作与国际对外交流
强化大格局意识,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山西对外交流的水平与能力,培养国际人才,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三十七)支持扩大战略合作。省财政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统筹教育科技等经费,支持实施好省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内高水平大学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借助各方面的政策、科技、文化、人才优势,在决策咨询、教育与人才、科学技术、文化旅游、社会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在合作中了解科技前沿信息,在合作中发展壮大我省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
(三十八)支持扩大对外交流。支持我省高层次人才、三晋学者、青年拔尖人才等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与世界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各行业优秀人才开展访问学者活动和出国深造。省财政给予国际往返机票费和国外食宿费补助,补助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对外交流年度计划实行单独统计,不计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达成的合作项目,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对留学回国人员,继续资助开展教学科研或创业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打破自我封闭,推进创新项目国际国内招标
改变传统模式,与国际接轨,通过扩大重大项目国际国内招标竞争,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引进合作对象和优秀人才,加快技术升级步伐,提升领先竞争水平。
(三十九)鼓励企业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招标。对入驻转型综改示范区的企业和我省六大工程领域内的企业,凡进行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技术改造的,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国内招标,省财政对征集创新与改造方案、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开展招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国际国内招标。(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四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对重大科研项目等进行招标。对高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和优势学科,以及科研机构提升科研能力所实施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重大建设项目,鼓励进行国际国内招标。除进口科研教学用品享受免税政策外,省财政对征集建设方案、选择合作对象等招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奖励,对进口的国际国内一流设备给予运行维护费补助,对项目建成后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给予专项支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凡将建设目标确定为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的,都应实行国际国内招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